欧盟出口管制法的修订:最重要的革新! (第三部分)

欧盟新规《两用物项管制制度》已于2021年9月9日开始生效。因此,我们想向您介绍其最重要的革新。

交易和中介交易

根据《两用制度》第6条的规定,如果货物是或可能是用于《两用条例》第4条I款所指的关键用途,则所列两用货物的中介交易现在可能需要得到授权。如果经纪交易涉及可用于ABC武器或导弹的货物,该货物在被禁运国家有军事最终用途,或属于国家军事清单上的军事项目,则存在关键用途。

应该注意的是,无论是经纪代理机构所在的成员国当局,还是如果经纪代理机构未在欧盟设立,提供经纪服务的成员国当局,都有权授予授权。

国家管制清单

此外,欧盟各成员国可以根据《两用制度》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出于公共安全、防止恐怖袭击或防止侵犯人权的原因,对未列入清单的两用物品实施许可要求。

如果一个成员国扩大其国家管制清单,必须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然后,后者有30天的时间来审查所收到的信息,并相应地通知其当局。

接下来,如果出口商希望出口被列入成员国国家控制清单的货物,BAFA将通知他们需要获得授权。

新的许可证类型

此外,随着《两用制度》的修订,还增加了一种新的许可类型——大型项目许可。

这被分配给个人授权程序,是个人和集体授权的一个子类型。大型项目许可证的有效期可长达四年。

内部合规计划(ICP)的法律定义

新的《两用制度》现在包含了 “内部合规计划”(Internal Compliance Program,简称ICP)的法律定义。

这应包括有效、适当和相称的战略和措施,以遵守条例中规定的法规和BAFA(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出口管制办公室)颁发的许可证条件,并在尽职调查的框架内评估与货物出口有关的风险。
拥有全球出口许可证的出口商通常有义务实施并展示有效的I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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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格尔茨
弗兰克·格尔茨 总经理

弗兰克有超过25年的海关和出口管制从业经验:作为合格的转口商,曾在多家从事物流、工业和贸易的公司中担任管理职务。弗兰克多年担任一家国际集团的国际贸易、海关和出口管制高级总监,带领由45名员工组成的团队,为高级管理层、客户和业务部门以及集团子公司提供有关海关和外贸法的国内和国际问题的咨询。弗兰克凭借其专业知识和在优化业务流程方面的多年经验,为合规和业务成功做出了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