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出口管制法的修订:最重要的革新! (第二部分)

新的《两用物项管制制度》于2021年9月9日开始生效。在此之前,我们希望定期向您提供其最重要的革新概览。

“出口商 “概念的延伸

术语 “出口商 “的适用范围已经通过一个全面的规定得到了扩展。现在,如果一个自然人的个人行李中有打算出口的两用物品,他就是《两用制度》第2条第3款所指的 “出口商”。

此外,现有的定义仍然是,出口商是第三国收货人的合同方,并决定出口。如果合同方不以自己的名义行事,或者没有签订出口合同,则出口商被认为是实际决定出口的人。这也适用于决定在欧盟关税区外转让或提供软件或技术的人。

在出口方面,应该强调的是,根据《两用制度》第27条第3款的规定,保留相关出口文件的义务现在是五年,而不是从日历年结束后的三年。

根据《两用制度》第11条第九款,在相关商业文件上注明所列的货物在从关境出口时应受管制的义务保持不变。
现在,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主管部门要么来自《两用制度》第12条第2款意义上的设立原则,要么来自所在地原则。

如果出口商是居民或在欧盟成员国设立,其主管部门根据设立原则负责授权。如果出口商不在任何欧盟成员国居住或成立,根据所在地原则,由货物所在的成员国当局负责授权。

欧盟对软件和技术的一般授权

欧盟的一般授权已经扩展到包括EU007 “集团内部的软件和技术出口”。这要求母公司是在欧盟或EU001国(澳大利亚、冰岛、日本、加拿大、新西兰、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英国和美国)建立的法律实体,而最终用户是出口商的全资和控制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所定义的目的地国家是广泛的。不在授权范围内的是附件二第一节的物品以及与标题4A005、4D004、4E001c、5A001f和5A001j有关的物品。

应该注意的是,出口必须提前30天通知,存在申报义务,必须提交有效的ICP。出口的技术和软件只能用于产品开发,事后必须归还出口方。

欧盟对加密技术的一般授权

新的欧盟通用授权EU008 “加密 “仅涵盖使用已公布或商业上可用的加密标准的商品,并且不是为政府使用而设计。
关于目的地,除欧盟关税区的国家外,应遵守限制。许可证不适用于向EU001国、根据第2条第19款受到武器禁运的国家或在两用领域受到欧盟制裁的国家出口。

出口必须提前10天通知,并且有报告的义务。BAFA(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出口管制办公室)表示,与德国的其他欧盟通用许可证不同,国家通用许可证16——电信和信息安全——仍然可以使用。因此,出口商有选择的自由。

弗兰克·格尔茨
弗兰克·格尔茨 总经理

弗兰克有超过25年的海关和出口管制从业经验:作为合格的转口商,曾在多家从事物流、工业和贸易的公司中担任管理职务。弗兰克多年担任一家国际集团的国际贸易、海关和出口管制高级总监,带领由45名员工组成的团队,为高级管理层、客户和业务部门以及集团子公司提供有关海关和外贸法的国内和国际问题的咨询。弗兰克凭借其专业知识和在优化业务流程方面的多年经验,为合规和业务成功做出了重大贡献。